正文:最近,山东高院发布一则案例,去年6月,杨某骑两轮电动车与牟某的小汽车发生碰撞,致使牟某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杨某承担全责,牟某不担责。涉案小汽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向牟某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据定损金额实际支付牟某车辆保险理赔金11010元,并取得《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依据保险法规定,原告取得了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牟某对被告杨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杨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导致事故,过错较大,综合考量双方利益、车辆类型及危险性、被告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实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法院酌情认定杨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共计1101元。
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如果机械地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责任分担,极有可能出现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得不到赔偿甚至倒赔机动车一方的极端情况。这个裁判是采用了处理交通事故的新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这里的优通常指,健全的成年人优于幼、老及残疾人。车辆则以减速、控制力等性能较好、或以速度、质量、硬度、大小等对他人危险性较多都为优。优者危险负担也叫优者赔偿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充分体现了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现代文明准则,是对弱者一方作适度有利推定的公平原则。假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可能放任交通违法行为的滋长,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判非机动车赔偿一千多,平衡了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的强弱关系、危险回避能力,具有规范、指导、约束社会行为的作用。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任国勇 张冰晶
摄像 卢 婧
剪辑 马 斌
设计 董 林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