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俩共同经营短视频账号,短时间就积累了40万粉丝,但之后双方发生矛盾并就账号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账号的使用权究竟归谁?被告提出平台用户协议规定禁止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账号的理由能否被法院采纳?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涉互联网新兴业态的合同纠纷案件,法官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为账号权属闹上法庭,索赔12万元违约金
2021年下半年,王某与李某商议以“女性护肤、助眠”为主题在网络平台设立和经营短视频账号。王某负责视频的创作、拍摄、制作等技术工作,李某负责文案、联系模特、商家接洽、账号管理及评论回复等工作。
为此,李某用自己的手机号在多个平台注册账号,并进行了实名认证。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账号的活跃度迅速上升,有的平台上的粉丝数量涨到了40万。
2022年4月前后,双方对于账号的权属产生争议,为继续经营账号并解决争议,双方协商后签订《网络自媒体账号归属权协议》,约定李某将平台账号的使用权、账号归属权和收益所得权全部交由王某使用处理,李某需配合王某进行账号归属权迁移……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40万元。
然而,此后李某并未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因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案涉平台账号的使用权归其所有,李某配合完成账号身份迁移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
法院:实名认证不能排除约定的账号权益
在法庭上,李某辩称,各大平台用户协议规定禁止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账号,两人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让谁都无法独占账号,且自己为账号的经营付出了更多的心血,故案涉账号的使用和收益权应归自己。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网络平台账号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案涉平台账号相关权益作为财产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处分。
本案中,王某、李某签订的《网络自媒体账号归属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虽然案涉平台的账号已由李某以其个人身份信息完成实名认证程序,但不能因此排除王某依据《网络自媒体账号归属权协议》约定对平台账号享有的权益,而根据相关平台的回复意见,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亦非不可更改。
据此,秦淮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归王某所有,李某协助王某办理案涉账号实名认证至王某名下的程序,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属于《民法典》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范畴
“短视频账号是近年来互联网新兴业态下的产物,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都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但是其作为网络平台账号,法律属性、保护机制等问题还存有争议及不完善之处,这也是司法审判中的难点问题。”承办法官表示,该案即是在“互联网+”背景之下,涉及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转让的典型案例。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案涉短视频账号属于具有带货等功能的功能性虚拟账号,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可支配性,具备一定商业价值属性,属于《民法典》上述条款所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范畴。
法院认为,关于虚拟账户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司法审查规则,应当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与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实现价值平衡。本案中,因案涉账号系原、被告双方共同经营,双方均与该账号存在一定人身联系,故双方进行账号使用权的转让具有合理的原因事实;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对于短视频账号使用权变更的约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损害关注该账号的网络用户的合理信赖利益,不影响既定的社会秩序,故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郑雯 蒋子翘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