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探索诉讼阶段行政争议化解模式
来源:紫牛新闻
2023-09-26 18:08

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在气氛庄重的庭审中,在主审法官的引导下,原告、被告双方对行政争议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质证和辩论,支持各自的主张,过程规范流畅。而在几米外的旁听席内,坐满了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的执法人员。

“近年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作为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法标处负责人,吴豪正是此次旁听活动的组织者。吴豪介绍,为降低行政复议被纠错率、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南京市生态环境局不断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完善行政执法案件办案制度,创新“法律体检”服务等,在努力实现“零败诉”的背后,切实展现了南京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新期待。

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十分钟普法小课堂”的现场,雨花台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正向某施工企业进行普法解读。“现在大家夜生活都挺晚的,为什么施工到晚上10点以后还是会被处罚呢?”某施工企业负责人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向工作人员发出了疑问。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晚上十点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需要取得夜间施工许可。”面对当事人的不理解,雨花台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面对面倾听企业诉求,深入了解问题症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地向其解释违法问题相对应的法条。

行政争议、复议工作一头连着民生诉求,一头连着法治发展。为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南京市通过“十分钟普法小课堂”,充分利用碎片化时间,这家施工企业负责人的态度也从不解到理解。“以前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今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抓好现场施工管理,把噪声防治要求传达到一线工人,文明施工,避免噪声扰民。”这位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承诺。

雨花台区建立合规教育中心,将“集中学习”与“送法上门”相结合;作为“法律体检”试点,秦淮区提出“1+5”的定制式法律服务模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还创新开展组织送法进企业活动,旨在帮助企业掌握生态环境法律知识,更好地推动民营企业全面依法生产经营。

探索争议化解新模式

2021年11月,江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排口在线监控设施故障且未在市平台报备。经查,该公司在线监控由南京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运维,违反了《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经研究,我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江宁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南京某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处罚结果,于2022年1月向南京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污染源在线监控是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不仅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产污设施和治污设施用电量进行分析,还对企业产污、治污、排污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江宁生态环境局积极与申请人进行细致沟通,详细讲述其中的利害关系,指出“申请人作为运维单位,更是应该提高在线监控平台报警信息的重视程度,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最后,该企业表示理解并接受,故在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后,未提起诉讼。

早在2019年,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前谋划,制定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并印发了《关于2019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情况的通报》。局领导行政诉讼出庭率达100%。为探索诉讼阶段行政争议化解模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还联合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推进行政诉讼化解工作,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有效防范了法律风险。

做好法治管理“后半篇文章”

“为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源头防范流程,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开展重大行政执法法治审核、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审议等方式,做好法治保障的‘后半篇文章’。”吴豪介绍,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每年还开展两次案卷评查。各区可通过交叉互查的方式查漏补缺,相似的案件也会进行通报。

9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行政复议法》围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宗旨,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机制予以全面完善。”吴豪向记者进行解释,为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环境行政争议应对能力及在日常执法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水平,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还组织开展法治大讲堂活动,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系统整体执法水平,做好法治管理“后半篇文章”。

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南京市行政复议被纠错率、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近三年均为零。

“下一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以贯彻落实新《行政复议法》为契机,不断完善办案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为提高南京生态环境治污水平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吴豪说。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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