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9月10日讯(通讯员 李洋 记者 张可)近期,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投诉人小王反映,其所在单位拖欠他今年7月、8月及试用期工资共11800余元未付,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公司进行核实。
据了解,小王在单位从事外贸业务工作,今年2月底入职,由于业绩开单考核等原因,单位决定辞退小王,而双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事宜存在一定争议,因而单位未将小王工资等结清,打算双方协商一致后一并计算,但由于沟通原因,双方越说越僵,事情就卡在了这里。
执法人员告知单位,双方存在劳动争议能够协商解决当然好,但是并不是拖欠工资的理由,该结算的工资还是应当在员工离职后及时结清,除非另有约定。在确认单位并未与小王另行约定离职后结清工资日期后,执法人员要求单位提供小王未结清工资明细,并尽快支付。谁知收到了单位的材料,却发现核算金额与小王所称差距巨大,也与双方劳动合同签订金额对应考勤不一致。对于此,单位解释说小王7月15日领取了上一笔工资,小王8月4日离职,离7月15日未满一个月,单位据此按天核算了小王的工资。
面对单位的说辞,执法人员调取了小王入职以来的每月工资支付凭证,发现单位以往实际上是按照自然月给全体员工核算的工资。面对证据,单位的借口不攻自破,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完整整核算支付了小王7月整月及8月出勤4天的工资。
校对 李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