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下车上演“开门杀”,司机老爸买的保险能赔付吗?
来源:扬子晚报网
2021-09-01 14:00

近日,江苏昆山发生了一起“开门杀”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名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倒地受伤,造成近10万元的损失。伤者将开车人、乘客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特殊之处在于肇事车辆的司机与乘客是父女关系,且乘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多少比例的赔偿责任引发了争议。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定呢?

开车门引发事故,如何赔偿引发一场官司

2019年12月,赵伟驾车在一路口临时停车,女儿丹丹打开后排右侧车门准备下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的李林发生碰撞,导致李林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交警部门认定乘客丹丹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赵伟在交叉路口内违规临时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骑车人李林正常行驶,不负事故责任。

事发后,保险公司垫付1万元,后李林因赔偿事宜将赵伟、丹丹、保险公司诉至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赵伟父女对责任认定无异议,但提出二人为父女关系,所以开车门时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依据事故认定书,赵伟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原告李林的损失由交强险赔付后,超出部分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对于丹丹开车门造成的损失部分公司不应承担。

法院:父女共同侵权,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内部责任份额上,法院认为,被告赵伟作为驾驶员,在车辆行驶包括停放过程中,其注意义务应高于乘客和行人,对行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被告丹丹作为乘客对行人负有一般注意义务,且事发时丹丹为未成年人,故赵伟应承担较大责任即70%,丹丹的责任比例较小即30%。

这就是说,赵伟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50万元的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

又一个问题随之而来——对于连带责任人丹丹应当承担的30%部分,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呢?

判决:保险公司对女儿应赔部分也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关于这一问题,过去确实有过争议,后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表示,根据该规定,本案中的被告保险公司应对被告赵伟超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外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即该保险公司对被告丹丹应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有权就超出被保险人份额的部分向被告丹丹进行追偿。

关于李林的损失,法院认定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为9.7万余元。

昆山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总计7.1万余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原告损失为2.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1.8万元;被告丹丹应承担的30%比例部分7000余元亦由保险公司赔偿。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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