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公路养护项目未取得环评手续擅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配备也不到位,结果付出惨痛代价,被处罚74万多元。
2020年12月25日,涟水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涟水某工程养护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公路养护项目(包含水稳碎石和沥青拌合)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完成投入生产,且沥青热熔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该公司公路养护项目未批先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苏环办[2020]250号)裁量,涟水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作出罚款壹拾捌万捌仟柒佰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苏环办[2020]250号)裁量,涟水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作出罚款伍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公司不得开工建设”。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校对 丁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