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2月13日讯(通讯员 吴未未 记者万凌云) 一电力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通过“猎头”某科技公司为其高薪诚聘一电力方面的工程师。科技公司收取中介费后就将符合条件的霍某推荐给了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就与霍某签订了工程师聘用协议并预先支付了九万元的聘用工资。但是,最终霍某的资质却不符合行业要求。那么,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聘用并主张损失?
13日,记者从句容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该起合同纠纷,认为霍某的证书未通过审核,继续履行合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准许双方解除合同,聘用工资由霍某返还。但双方在签订合同中并未约定霍某负有保证证书验收通过的义务,于是判决驳回了电力公司要求霍某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诉求。
院方介绍,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2日,原告某电力公司(甲方)与某科技公司(乙方)签订《人才推荐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协议服务期限为三个月,从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止。乙方应按协议委托的人才需求为甲方寻找适合的人信息。乙方按协议约定取得甲方的信息服务费。甲方需要的人才类型为注册发输变电,服务费为10000元/人,人数为1人。
一个月后,原告依约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中介费10000元。
2018年12月份,原告(甲方)与被告霍某(乙方)签订《工程师聘用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聘用乙方连同乙方的注册发输变电工程师证书作为甲方公司的兼职工程技术人员,聘用价格为三年290000元。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三年(2018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8日)。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注册发输变电工程师证书原件一本,毕业证和身份证扫描件等相关证书的扫描件。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三年290000元聘用工资(税后)。双方还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协议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合计向被告支付90000元。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发证机构为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的 “电气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
2019年1月份,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服务中心发布了第一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结果的公告,认定原告不符合电力行业(送电、变电工程)丙级资质标准,不同意电力行业(送电、变电工程)丙级资质核定,其中被告的注册资格不符合要求,不予认定。
经协商,霍某表示暂时无法将聘用工资一次性返还,且公司未通过行业资质审核,并非自己个人原因导致。在退赔了二万元后,霍某就不再与公司联系。经多次沟通无果后,电力公司就一纸诉状将霍某诉至法院,要求解约退钱、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1万元中介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师聘用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第一个一年费用,被告按约向原告提供了注册发输变电工程师证书等相关证书。后被告的证书经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服务中心验证没通过,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应按约退还所收的全部款项,现被告尚有70000元未退还原告,应当予以退还。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称被告违约的理由在于签订合同时约定证书需要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被告作为专业的工程师应该清楚不同部门颁发的证书的效力,但被告的证书没有通过审核。对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约定被告负有保证证书验收通过的义务,综观合同约定及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0万元违约金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所称的中介费1万元损失亦非被告违约所致,被告无须赔偿。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校对 徐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