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认领的骨灰将有“归宿”,江苏立法规范殡葬管理保障“逝有所安”
2020-11-24 21:53

 近年来,江苏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一些地方丧葬陋习还很严重,超标建墓、丧事活动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时有发生,殡葬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混乱问题没有有效根除,城市“一墓难求”、农村散埋乱葬等公益性殡葬设施短缺导致的问题在各地区仍不同程度存在,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

殡葬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百姓福祉。为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中,《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11月24日,江苏省民政厅厅长吕德明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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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视觉中国

政府应当为居民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

近年来,江苏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始终走在全国的前列,火化率2006年已经达到100%,全省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惠民、绿色、生态殡葬有力推进,殡葬机构服务能力得到提升,节俭办丧、文明祭扫的社会风气正在形成,殡葬改革工作成效显著。但是,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水平的不断发展,殡葬管理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和规范。

江苏省民政厅厅长吕德明说,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殡葬改革新要求的需要,是提升殡葬事业发展法治化水平的需要,也是满足殡葬事业发展新情况的需要。“尤其是面对老年社会的到来,社会日益增长的殡葬需求与政府对殡葬服务的公共供给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这些都亟需通过立法予以应对和解决。”

为体现以人为本,满足居民“逝有所安”的需求,《条例(草案)》明确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责任,要求建立政府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市场提供补充服务的殡葬事业发展机制,将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经费和殡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规范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提供方式,鼓励各级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扩大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范围,规定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以购买服务方式为无丧葬补贴的户籍村民、居民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逐步将本行政区域内户籍村民、居民去世后骨灰免费存放骨灰堂纳入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的范围。

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地方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

为进一步强化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建设,《条例(草案)》要求编制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进行总量控制,规定地方政府不得批准公益性殡葬设施变更为经营性殡葬设施。

同时,为体现国家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向和精神,《条例(草案)》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明确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根据需要为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逝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规定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可以规划一定区域用于节地生态安葬,沿海、沿江政府可以规划一定海域、江域作为骨灰海葬、江葬区,要求公墓建设应当采取节地形式,对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作了限制性规定。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骨灰,拟“生态安葬”

吕德明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殡葬行业发展也随之出现不少问题,一是存在逝者遗体因各种原因不能火化而长期占用遗体存放空间,以及无人认领骨灰无法处理,导致殡仪服务资源严重下降;二是现存散坟整治难度较大;三是公墓、骨灰堂中无人祭扫、缴费的墓位、骨灰格无法处理;四是部分殡葬服务单位未登记主体资格。为此,《条例(草案)》对丧事承办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同意火化确认书,以及丧事承办人拒不领取或者无人认领骨灰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处理程序。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第二十条拟规定,无人认领的骨灰在殡仪馆存放超过两年的,殡仪馆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六十日通知认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可以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并将相关资料存入业务档案。

考虑到现存散坟面广量大,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还涉及习俗和亲属情感等因素,《条例(草案)》对现存散坟的处理作了引导性规定,鼓励居民将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因建设开发需要迁坟的,应当迁至公墓、骨灰堂安葬,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迁移补偿方案。

对无人祭扫、缴费的墓位、骨灰格的处理,通过规范安葬服务合同加以推进,拟规定公墓、骨灰堂运营管理单位与骨灰寄放人签订的安葬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墓葬费、墓(格)位使用期限、管理费、使用期限届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明确安葬服务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二十年,约定期限届满后可以接续。

除丧事活动场所外,禁止在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活动

丧事、祭扫活动扰民的问题一直是殡葬管理的难题,为此,《条例(草案)》拟规定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除丧事活动场所外,禁止在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活动,在私人场所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对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影响,应当遵守道路、市容、环境等管理规定。祭扫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妨碍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于丹丹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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